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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18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明钦与邹运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钦,邹运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182之一号原告:王明钦,男,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运礼,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307线南侧光大商住楼D座106#206#。负责人:方伟。委托代理人:杨启航,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明钦诉被告邹运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2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钦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明钦负担。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