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梦丹、王商风等与崔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梦丹,王商风,崔磊,施伟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266号原告:倪梦丹,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王商风,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张伟清,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崔磊,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永康市东城街道三马路31幢2单元301室,现住金华市。被告:施伟君,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磐安县方前镇茶潭村城下6号,现住金华市。原告倪梦丹、王商风诉被告崔磊、施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因原告倪梦丹、王商风与被告崔磊、施伟君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倪梦丹、王商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磊、施伟君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梦丹、王商风撤回对被告崔磊、施伟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梦丹、王商风负担。审 判 员 徐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楼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