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牛显海与王洪军、张海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显海,王洪军,张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173号原告:牛显海,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被告:王洪军,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洮南市,现住洮南市。被告:张海,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原告牛显海与被告王洪军、被告张海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牛显海、被告王洪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显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80000.00元及违约金(以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计算);2、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从2014年开始,原告在二被告合伙投资开办的冷库从事劳务工作。2017年1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费80000.00元。二被告出具欠据一张。经原告催要,被告拖延付款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保护我的诉讼请求。王洪军辩称,欠款属实,共计80000.00元。我与张海共同欠的,具体数额还得我与张海核对之后才能定。现在还不上,等到年底能还上。张海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一张。被告王洪军质证称,没有意见,但是我要与张海核算一下。本院认为,原告给二被告从事劳务工作,截止到2017年1月24日,二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8000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综上,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劳务合同,二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款,故二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款80000.00元。原告庭审中放弃要求二被告给付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洪军、被告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连带共同给付原告牛显海劳动报酬款8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被告王洪军、被告张海连带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伟—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