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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正红申请执行龙会金、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红,龙会金,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黄正红,男。被执行人:龙会金,男。被执行人:刘明,男。本院在执行黄正红与龙会金、刘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龙会金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刘明无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林  重  播审判员 刘  宝  宽审判员 邵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云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