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孔维起、金克棉与孔星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维起,金克棉,孔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孔维起,男,1954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执行人:金克棉,女,1955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孔维起。被执行人:孔星,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被告孔金。本院在执行孔维起、金克棉与孔星赡养纠纷一案,经查,(2016)皖0405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孔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孔星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存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