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常熟市新宇服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嘉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新宇服饰制品有限公司,株洲嘉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392号之一原告常熟市新宇服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施正良,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与诉前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茜,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与诉前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株洲嘉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宋显。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新宇服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嘉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熟市新宇服饰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嘉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新宇服饰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新宇服饰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嘉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948元,减半收取21474元,由原告常熟市新宇服饰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怀艳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