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3203陶玲与杨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玲,杨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203号原告:陶玲,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江宁区人,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杨德清,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跃平、陈玉龙,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玲诉被告杨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玲负担审判员 杨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