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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3203陶玲与杨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玲,杨德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203号原告:陶玲,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江宁区人,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杨德清,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跃平、陈玉龙,溧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玲诉被告杨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玲负担审判员  杨家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