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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春明与殷朋进、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明,殷朋进,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民初2288号原告:刘春明,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殷朋进,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殷飞(殷飞飞),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春明与被告殷朋进、殷飞(殷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明,被告殷朋进、殷飞(殷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7日,被告殷朋进在漓江路中段赵庄附近开发项目,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承诺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殷飞(殷飞飞)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迟迟不予归还,故提起诉讼。被告殷朋进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原告实际支付给我192万元,现在我没有钱,等我的工程项目启动后,可以用房子抵偿借款。被告殷飞(殷飞飞)辩称,同意上述答辩意见,但原告没找我要过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及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7日,被告殷朋进在漓江路中段赵庄附近开发项目,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承诺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借款期限18个月,被告殷飞(殷飞飞)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日,原告的妻子郭耀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入被告殷朋进指定的殷钰铭账户19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殷朋进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被告支付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192万元为本金。原被告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为月息4分,超出了法律规定,应当按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利率,原告要求按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担保人殷飞(殷飞飞)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被告殷飞(殷飞飞)应当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殷飞(殷飞飞)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殷飞(殷飞飞)免除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朋进偿还原告刘春明借款1920000元及利息(计息本金:1920000元,计息时间从2014年10月28日计算利息至偿清之日止,计息利率:按年息24%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殷朋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从递交上诉状后或上诉期届满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汇入账号: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账号:80×××11;汇款用途:上诉费)。在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审判员  高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雨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