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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钰,江国平,莫建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经济开发区(龙山大道)管委会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09665843W。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梅,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碧,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钰,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水族,现住贵州省荔波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国平,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水族,现住贵州省荔波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建英,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布依族,现住贵州省荔波县,上诉人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永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荔波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以该公司经慎重考虑自愿撤回上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上诉人贵州省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莲昌审判员  田一铭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