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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骏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郝严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兰屯市骏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郝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骏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林楚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正华,扎兰屯市骏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郝严虎,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市骏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严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郝严虎在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为原告诉河北大源公司、牙克石市城建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的案件款27万予以扣留。申请执行人同意待本院提取后偿还本案借款本息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16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长河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