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万峰与张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峰,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峰,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403281212,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公园道17号楼4单元1002室。被执行人张俊,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301210312,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铁西街五委5组爱竹胡同35号。本院在执行李万峰申请执行张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