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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奇军与被执行人冀银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奇军,冀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李奇军被执行人冀银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奇军与被执行人冀银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 刚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