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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蔡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蔡素兰,陈敬金,郑菊花,孙继刚,孙继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浍河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920—1。负责人:许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蔡素兰,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陈敬金,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菊花,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孙继刚,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继贵,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行与余加才、沈士翠、郭泽光、何玉杰、郭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沛专审判员  王 霄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