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武星与张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星,张新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006号原告张武星,男,196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张新生,男,197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告张武星与被告张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贡恩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