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程某某、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程某某,裴某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27号原告岳某某,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程某某,女,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裴某某,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赵瑞,该公司经理。原告岳某某与被告程某某、裴某某、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某某需要补充提交证据,故岳某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