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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潘峰申请执行潘仕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峰,河南省世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潘仕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峰,男,汉族,1973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世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萍,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潘仕旺,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潘峰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世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潘仕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潘峰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以(2017)豫1522执512号立案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河南省世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潘仕旺立即履行光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2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潘峰借款105.376万元及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8日起按月率2%计算),并自2017年2月25日起以本金105.376万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给付案件受理费7142元,执行费130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