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肇东市五站镇李静热管高效节能锅炉厂诉张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五站镇李静热管高效节能锅炉厂,张振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984号原告:肇东市五站镇李静热管高效节能锅炉厂,经营者:李静,男,汉族,个体,住肇东市五站镇。被告:张振青,男,成年,汉族,个体,住林甸县林甸镇青华水暖洁具商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肇东市五站镇李静热管高效节能锅炉厂与被告张振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东市五站镇李静热管高效节能锅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肇东市五站镇李静热管高效节能锅炉厂负担。审判员 陈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