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216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朝阳,该行资产管理中心员工。被告蒋玉平,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伟平助理审判员 张样红人民陪审员 聂合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