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何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何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5民初505号原告:杜某,男,汉族,住西和县。被告:何某,男,汉族,住西和县。原告杜某诉被告何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何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我转包了被告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何某应付我5000元,2016年5月14日何某我给打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口头约定农历7月还款。但之后何某一直没还钱,电话也打不通。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2被告何某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杜某,工程完工后被告何某应付杜某5000元。2016年5月14日何某给杜某打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之后何某一直未给杜小辉还款。本院认为,何某与杜某之间是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杜某按规定完成合同后,按照双方结算何某应支付杜某5000元,在何某向杜某打了欠条后,何某未按规定时间还款,违反了合同附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何某应立即支付杜某5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某5000元。诉讼费50元,由被告何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卢双红审判员 庞伟宏审判员 王宏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智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