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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才霞、邯郸市标金黄金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才霞,邯郸市标金黄金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范才霞,女,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执行人:邯郸市标金黄金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79号华煌写字楼5号楼8层805号。法定代表人:李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范才霞申请执行邯郸市标金黄金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5日作出的(2016)邯仲裁字第0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才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偿还和抵偿部分债务,剩余债权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才霞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刘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