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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谭非非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非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1209号原告:谭非非,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花,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21625873。住所地:郏县复兴路北段路西。负责人:刘中民,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任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亍亍,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2016年1月17日19时50分左右,杨奎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33线自南向北行驶至鸭河电厂西门北侧中石化加油站处,与同向停驶在公路东侧的任旭东驾驶的豫D×××××豫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李金刚、谭娟娟及李梓萌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处理二大队宛公交认字(2016)第FC050号认定书认定:杨奎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旭东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金刚、谭娟娟及李梓萌不承担责任。豫D×××××号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39日,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豫D×××××号挂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郏县公司投有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原告谭非非,原告谭非非于2017年6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谭非非车辆维修费用14151.5元。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杨亚超及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7年6月22日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前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原告谭非非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810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前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谭非非车辆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谭非非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8100元;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谭非非自愿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协议自2017年6月22日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环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