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巧兰与武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兰,武绍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594号原告:王巧兰,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娟,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绍鑫,男,1989年12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王巧兰与被告武绍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王巧兰负担。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