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8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程兆伟与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兆伟,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344号原告:程兆伟,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葛明,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青,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东开发区黄河路97号。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加兵,该公司员工。原告程兆伟诉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程兆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兆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程兆伟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