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程兆伟与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兆伟,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344号原告:程兆伟,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葛明,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青,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东开发区黄河路97号。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加兵,该公司员工。原告程兆伟诉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程兆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兆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程兆伟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