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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诉崔希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崔希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539号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学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祥,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希文,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东,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崔希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