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诉崔希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崔希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539号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学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祥,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希文,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东,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崔希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平原县王凤楼镇贾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