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纯阳、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纯阳,唐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465号申请人:范纯阳,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唐毅,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担保人:卢明玉,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范纯阳与被申请人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纯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唐毅价值52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范纯阳自愿提供其与担保人卢明玉共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南牺和路519号2幢1-201室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范纯阳、担保人卢明玉所有的坐落于燕南牺和路519号2幢1-201室房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唐毅价值52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范纯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华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