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晏祥仲与通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祥仲,通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晏祥仲,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通永胜,男,景颇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本院在执行晏祥仲与通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通永胜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