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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晏祥仲与通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祥仲,通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晏祥仲,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通永胜,男,景颇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本院在执行晏祥仲与通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通永胜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