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胡秀琴与罗阿成、罗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琴,罗阿成,罗泽华,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异17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胡秀琴,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点军区。被执行人罗阿成,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罗泽华,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宜昌市夷陵区。第三人: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首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95925807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沈侠,新首钢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吴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夷陵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夷陵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8262415-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湖大道10号。负责人:赵崇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成弟,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工行夷陵支行个贷中心主任,住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工行夷陵支行个贷客户经理,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秀琴与被执行人罗泽华、罗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秀琴对第三人新首钢公司、工行夷陵支行申请的诉前保全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执行申请人胡秀琴撤回异议申请是其个人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胡秀琴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红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