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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行申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林喜忱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喜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申6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喜忱,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再审申请人林喜忱因诉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0行终1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林喜忱申请再审称,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辽县公交认字(2016)第3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6)辽10行终173号行政裁定,重新认定事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证据。再审申请人要求撤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林喜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喜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桂莲审判员  韩 梅审判员  李洪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辉速录员  戴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