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马玉梅申请执行王宏光、蒲城县兴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梅,王宏光,蒲城县兴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玉梅,女,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号。委托代理人韩光临,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东大街*号。系马玉梅之夫。被执行人王宏光,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汇杰小区*单元*楼*户。被执行人蒲城县兴源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光,该公司经理。马玉梅申请执行王宏光、蒲城县兴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玉梅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863647元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18.5元,案件执行费11036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宏光履行10000元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宏光名下的位于蒲城县城关镇人民路中段的房产(房产证号:蒲房权证城登有字第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蒲国用(2009)第00449号),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2014年12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3月27日本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王宏光履行案款20000元,2015年12月11日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宏光履行案款50000元。因该查封房产经三次拍卖后流拍,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变卖,2017年5月4日后买受人张列翠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20.57万元购得该房产。房屋变卖后,优先支付了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的借款本息1124600元、案件受理费13946元。同时被执行人王宏光就本案下余借款本金7836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18.5元、评估费14800元达成了和解,由其支付1386700元后,申请执行人马玉梅放弃对下余利息的执行。同时本院扣除拍卖公告费4500元、执行费11036元。房屋下余变卖款664918元(含房屋共有人王红昭份额)暂存放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物专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