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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栾淑礼与李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淑礼,李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94号原告栾淑礼,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孙绍兵、吴文滨,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赛,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受理原告栾淑礼与被告李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起诉来院。在审理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赛的有效住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驳回,待原告提供被告完备信息后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淑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2元,退回原告栾淑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 健人民陪审员  刘昆孟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