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栾淑礼与李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淑礼,李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94号原告栾淑礼,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孙绍兵、吴文滨,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赛,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受理原告栾淑礼与被告李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起诉来院。在审理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赛的有效住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驳回,待原告提供被告完备信息后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淑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2元,退回原告栾淑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 健人民陪审员 刘昆孟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