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213王腾与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腾,韩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13号之二原告:王腾,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韩彬,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腾诉被告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龙人民陪审员 周梦超人民陪审员 张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