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芙蓉与李金营、陈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芙蓉,李金营,陈华军,河南省禹州市智康调味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623号原告马芙蓉,女,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冉纲瑞,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营,男,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陈华军,女,汉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河南省禹州市智康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西工业园区园区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芙蓉诉被告李金营、陈华军、河南省禹州市智康调味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营、陈华军、河南省禹州市智康调味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芙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芙蓉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兰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