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杨岗、罗书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杨岗,罗书珍,刘小兵,林卓清,罗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三段矮子桥6幢1号至17号。负责人:周和平,行长。被执行人:杨岗,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罗书珍,女,1976年01月13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刘小兵,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林卓清,男,1957年03月18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罗美容,女,1963年09月19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杨岗、罗书珍、刘小兵、林卓清、罗美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的(2012)雁江民保字第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卓清所有的位于资阳市建设北路240号住宅【产权证:资阳字第××号,国土证号:资阳国用(19**)字第××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林卓清所有的位于资阳市建设北路240号住宅【产权证:资阳字第××号,国土证号:资阳国用(1997)字第××号】进行了评估、拍卖,买受人付勇于2017年6月6日在京东拍卖平台通过公开竞价以27.17万元的价格竞得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2年2月9日对被执行人林卓清所有的位于资阳市建设北路240号住宅【产权证:资阳字第××号,国土证号:资阳国用(19**)字第××号】的查封。二、位于资阳市建设北路240号住宅【产权证:资阳字第××号,国土证号:资阳国用(19**)字第××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付勇(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付勇时起转移。三、该房屋原有的担保物权消灭。四、买受人付勇(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