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被告闫莉、亳州市绿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闫莉,亳州市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22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负责人:张军,该行行长。被告:闫莉,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绿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长征。住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被告闫莉、亳州市绿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曹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乔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