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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章威与严炜、林青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威,严炜,林青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092号原告:章威,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严炜,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林青燕,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章威与被告严炜、林青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章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5万元按月利率0.8%计付,另15万元按月利率2%计付)。事实和理由:被告严炜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严炜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两笔借款合计15万元,约定月利率0.8%。2015年11月30日、2016年3月4日,被告严炜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5万元,合计15万元,约定月利率2%。上述借款金额共计30万元,双方于2016年4月21日补签借款合同。因被告严炜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本金分文未还,原告遂提起诉讼。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严炜、林青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被告严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枫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