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伍涛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涛,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41号申请执行人伍涛,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刘峰,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3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峰在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德分中心有公积金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峰在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德分中心的公积金收入10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