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4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建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建军,冯红彩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560号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建军,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申请人:冯红彩,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建军、冯红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建军、冯红彩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坊子区北海路中段路西的房产(所有权证号: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建军、冯红彩的银行存款462402.6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832元,由申请人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传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