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文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文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文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68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38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但愿意每月给付申请人500元直至付清,同时还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土地和车辆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目前的实际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