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奕通物流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蒙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奕通物流有限公司,牙克石市蒙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443号原告:呼伦贝尔市奕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陈晓燕,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沣,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牙克石市蒙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杨新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奕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牙克石市蒙业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原告呼伦贝尔市奕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奕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奕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奕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金鑫人民陪审员 许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海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