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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8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韩二建与刘利军、段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二建,刘利军,段春霞,牛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855-1号原告韩二建,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天龙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高云飞、刘凤英,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利军,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段春霞,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牛彦军,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二建与被告刘利军、段春霞、牛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二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二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二建撤回起诉。诉讼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韩二建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