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刑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丹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0131刑执64号被告人徐丹,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蒲江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现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2017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7)川013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经查,因徐丹于2016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徐丹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