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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风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高强、马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风辉,赵高强,马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马风辉,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无业,陕西省延川县,现住延安市枣园。公民身份号码:6106221972********。被执行人赵高强(又名赵强),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个体户,陕西省绥德县,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兰家坪宏苑小区*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72********。被执行人马兴明(又名马新明),男,汉族,无业,陕西省绥德县,1959年10月21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乡阳崖村。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59********。马风辉申请执行赵高强、马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赵高强、马兴明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风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高强、马兴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马风辉偿还借款101500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2元、执行费1400元。材料送达后被执行人赵高强先后向本院交纳案件款48600元,申请执行人马风辉已领取。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马风辉前来本院称剩余案件款已私下和被执行人赵高强达成执行和解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