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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607号申请人:刘某某本案在执刘某某申请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