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607号申请人:刘某某本案在执刘某某申请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