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俊军、沈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俊军,沈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232号申请人:李俊军,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人:沈涛,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受理申请人李俊军、沈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俊军、沈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2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李俊军赔偿沈涛: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车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100元,已经履行完毕;二、李俊军、沈涛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