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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闻保中、闻福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闻保中,闻福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7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闻保中,男,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玲,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闻福新,男,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海霞,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闻保中因与被申请人闻福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4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闻保中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1.依法撤销(2016)津01民终4903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2.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4177.2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理由:1.一、二审法院审理此案违反证据规则相关规定,有证不采纳。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能够再次证明被申请人殴打了申请人,致申请人受伤住院的事实。本案一、二审期间申请人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殴打了申请人,但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明显错误。2.一、二审判决所采纳的证据是被申请人串通其他村干部后的伪证。3.一、二审判决既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曾因事发生争执,也认定了申请人报案、治疗的经过及申请人伤势及开支的事实,但又认定申请入主张的事实不成立,事实认定错误且前后矛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审查期间,闻保中提供了其于2016年11月29日对闻福轩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闻福新殴打闻保中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闻保中虽主张其伤情为闻福新殴打所致,但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至于闻保中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的调查笔录,既不属于新的证据,且与事发当日马伸桥派出所对相关人员所做的询问笔录存在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闻保中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闻保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代理审判员  赵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声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