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404唐国俊与范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俊,范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国俊,男,汉族,1960年6月26日生,,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丁春强、杨洋,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范威,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生,,住宜兴市。唐国俊与范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79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范威应归还唐国俊借款5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诉讼费4840元由范威负担。因范威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国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范威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范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范威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