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申请执行刘军、肖勇、李兴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刘军,肖勇,李兴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负责人:王世刚,副行长。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肖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兴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军、肖勇、李兴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绵竹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2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申请恢复了对该案的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54599.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因其他刑事案件在监狱服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肖勇名下有房屋一套,但已被查封,暂不具备处置的条件其他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李兴洪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