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孔令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孔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391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孔令德,男,1957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570606621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新河镇孔家村222号。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孔令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朋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上午,被告人孔令德趁本村村民马风岐家中无人之机,从其家门口的编制袋下面盗取钥匙,用钥匙开门进入马风岐家西屋,盗窃人民币现金1200元。被告人孔令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孔令德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孔令德有期徒刑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令德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孔令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