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安建华与陈清平、陈清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建华,陈清平,陈清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287号原告:安建华,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龙,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平,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清龙,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78334189H),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负责人:黄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权,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安建华与被告陈清平、陈清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安建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建华负担。审判员 佘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 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