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苗敬辉、王巧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敬辉,王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财保77号申请人:苗敬辉,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王巧荣,女,汉族,1969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申请人苗敬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巧荣名下的位于伊川县鹤鸣花园20幢东单元7楼西户的房产(房产证号:01××09)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巧荣名下的位于伊川县鹤鸣花园20幢东单元7楼西户的房产(房产证号:01××09)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金额20万元。二、对担保人付伟利(身份证号)提供担保的位于伊川县商都路私有房产(伊川房权证(2016)第190**号)房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苗敬辉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现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兰珍 来自: